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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关于中国膜工业协会团体标准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2025-02-104


共商膜事 共谋发展

各会员单位、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膜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加强对团体标准的管理力度,确保膜行业团体标准的高质量发展,协会制定了《中国膜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将明确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组织机构与职责、实施与监督等关键环节,为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和执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鼓励相关单位以涉膜行业发展需求和技术创新为重点,做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构建完整的涉膜行业团体标准体系。


请各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共同推动膜行业团体标准的健康发展。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孟慧琳13693041944

 15222700051

箱:huhott@126.com


特此通知。


中国膜工业协会

二〇二五年月十日



中国膜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的精神,规范中国膜工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膜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膜工业协会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和监督的团体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膜工业协会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广泛吸纳各方利益相关方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技术专家、膜行业标准化专家及膜行业企业的有关技术人员等,负责团体标准立项研究、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复审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复审等。

第九条 立项

(一)协会会员、相关政府部门或科研单位均可向中国膜工业协会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

(二)中国膜工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协会官网上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中国膜工业协会裁定准予立项的,由中国膜工业协会秘书处正式发文通知标准提出单位。

第十条起草

(一)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中国膜工业协会公开征集项目参与单位,组建工作组进行起草工作;

(二)团体标准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

(一)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中国膜工业协会审查后,面向主要膜行业科研、生产、服务等相关领域以信函或网上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

(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复意见;

(三)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审查

(一)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可采用函审或会议审查;

(二)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三)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膜工业协会团体标准代号(ZGM)、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第十三条 发布

(一)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中国膜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二)通过审查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及全国团体标准公开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十四条 复审

(一)团体标准实施后,中国膜工业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二)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十六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十七条 执行团体标准的单位,应当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等上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研究及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方式应在项目立项时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ND-


《2023-2024中国膜产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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